近日,美股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办理的4起醉驾案件提醒您:美股酒后驾车,万万“驶”不得!案例一:某日晚19时许,杨某驾驶货车沿官联路、秀龙大道行驶至秀山收费站,后进入G65包茂高速公路向秀山县溪口镇方向行驶,行至秀山玉屏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。
经鉴定中心鉴定,涨跌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/100ml。
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,下跌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下跌又因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,需从重处理,遂判处杨某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四千元。
案例二:午盘某日晚20时许,姚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龙池公巡中队路段时被民警查获。
经鉴定中心鉴定,美股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/100ml。
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涨跌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,遂判处姚某某拘役一个月,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。


相关文章




精彩导读
热门资讯
关注我们